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2733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第 3713 号法案]
[第 3713 号法案,1930 年 11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修订了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2733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条行政法典第 2733 条特此修改如下: “SEC. 2733. 非法占有或使用在使用前未密封且自上次密封后十二个月内未密封的仪器。任何人从事按重量或度量买卖货物或提供价值为未经许可持有任何未经正式密封的秤、天平、重量或量具在使用前,以及在任何购买或销售或估计任何服务的价值时使用的任何人未按照行政法典第十五百二十六条规定更新许可证的密封文书,处以不计罚金。超过五百比索或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由法院酌情决定;但如果如此使用的秤、天平、砝码或量具在以前的某个时间被正式封存过,并且正式贴在其上的印章和标签保持完好,并处于官方封印人放置它们的相同位置和状态,并且仪器如果发现该文书没有被更改或变得不准确,但仍足够准确以保证其在没有修理或更改的情况下被密封,则该文书如果应任何授权的密封人员或度量衡检查员的要求立即提交密封,则应予以密封,并且其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应受到任何处罚,但附加费等于法律规定的为同类文书盖章的正常费用的五倍,该附加费由与盖章此类文书的正常费用相同的官员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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