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79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3685 号法案]
[ 1930 年 11 月 6 日第 3685 号法案 ]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77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1579 节,通常称为修订行政法菲律宾群岛法典,特此修订为:“SEC. 1579. 追回抗议中支付的税款。——当任何税款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或其金额有争议,或就其责任提出其他问题时,被要求强制执行的人或其财产应立即提出异议或在三十天内提出异议缴纳税款,并应随后请求国税局局长作出决定。国税局不利,或者如果他在被要求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作出决定,纳税人可以在支付税款后两年内的任何时间继续向国税局局长提起诉讼,要求无利息追回被指控非法征收的款项,送达他、省财政部长或收税官员的程序。”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0 年 11 月 6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79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3685 号法案]pdf预览版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79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3685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