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942 和 1976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正的行政法典,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80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2月05日
[ 1930 年 12 月 5 日第 3806 号法案 ]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942 和 1976 条的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经修正,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942 节,内容如下如下:“SEC. 1942. 确定邮政费率和费用。——收取邮资、登记费、特殊递送费、汇票费、电汇费以及通过电报、电话传输信息的费用的费率和方式, 或无线电报应由邮政署长在商务和通信部长的批准下规定,但受本章所载限制的限制: 但是,邮政署长应在商务和通信部长的批准下规定和通信,被授权不时确定应向公众收取的空运邮件的邮政费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将第 2711 号法案第 1976 节修改为:“SEC. 1976. 邮局之间的邮件运输。——邮政署长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提供,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和频率在菲律宾群岛的邮局之间以及菲律宾群岛与美国和外国之间运送邮件:条件是,商务和通讯部长,经总督批准,有权不时签订菲律宾群岛内任何地点之间以及菲律宾群岛与外国之间的航空邮件运输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并按每公斤或每公里的固定费率或相当于为运输邮件收取的额外邮政费率支付此类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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