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2761 和 2912 号法案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1172 和 11276 条的修正法案[第 308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3年03月16日
[第 3084 号法案,1923 年 3 月 16 日]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172 和 1176 条的法案,经第 2761 和 20 号法案修正九百一十二条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第 20 号法案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172 条761 和 2912,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172. 菲律宾登记证书。——在国内所有权的船舶登记时,总重量超过 15 吨, 应为其签发菲律宾登记证书。如果船舶为国内所有权且总吨位为 15 吨或以下,则船东可选择是否取得菲律宾登记证书。”“国内所有权”,如使用在本节中,指归属于以下一类或多类人的所有权: (a) 菲律宾群岛公民; (b) 居住在菲律宾群岛的美国公民; (c) 任何完全由美国公民或菲律宾群岛公民组成的公司或公司,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但提供一些正式授权其高级船员,或该船舶的代理人、船长或管理人居住在菲律宾群岛; (d)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的任何公司或公司,经正式授权在菲律宾群岛从事业务,并提供至少 75% 的资本其股票或在上述资本中的任何权益由菲律宾群岛公民或美国公民或两者的公民全资拥有,前提是其某些正式授权的官员,或船舶的代理人、船长或管理人居住在菲律宾群岛; (e)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的任何公司或公司,前提是其某些正式授权的官员,或船舶的代理人、船长或管理人居住在菲律宾群岛;条件是,签发给船舶的菲律宾登记证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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