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3 条和废除第 2719 号法案第 3516 条的法案,称为煤炭土地法案。[第 351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01月08日
[ 1929 年 1 月 8 日第 3516 号法案 ] 修订第 3 条和废除第 2719 号法案第 15 条的法案,称为煤炭土地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719 号法案第三节,即《煤炭土地法案》,特此修订内容如下: “SEC 3. 根据本法规定的租约应在公布后以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规定的方式和规则发布,每次租期不超过 50 年, 须按照续约时法律授权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约,除非得到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或转租此类租约,在这种情况下,仅限于具有承租人所需资格的个人或公司的个人和协会。每份租约均应包含一项条款,承租人应根据该条款约束自己遵守由承租人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以确保在经营上述财产和防止不当浪费时尽到合理的勤勉、技能和谨慎,以及上述部长可能制定的其他规则和条例保护政府利益和促进公共福利。对于在其租约所涵盖的土地上开采、提取和处置煤炭的特权,承租人应通过国税局向菲律宾群岛政府支付租约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每吨 1016 公斤不低于 10 美分,应在煤炭从煤矿运出后的每月月底到期应付,每年的租金应提前支付租约批准之日及之后每年年初,在该租约所涵盖的土地上,前十年每年每公顷 2 比索 50 分,每公顷 5 比索在租约持续期间之后的每一年的公顷:前提是,任何一年的租金应计入当年应计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且进一步,前提是,在任何一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应从当年批准的煤炭内部税收专项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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