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被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23 节 (E) 款的法案。[第 355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1月23日
[ 1929 年 11 月 23 日第 3553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修订被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23 条 (E) 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2711 号法案第 1 节 1203 节 (e) 段,称为行政法典,特此修改如下: “(e) 每艘小于 100 总吨的蒸汽船应配备下列人员: 一名从事沿海小型贸易的赞助人,作为船长负责管理该船;但当此类船舶从出发地至返回目的地航行超过 24 小时时,其应配备一名至少是沿海小型贸易赞助人的大副:但经书面申请,船东或代理人15 总吨以下的机动船在没有执照官员的地方作业时,可以由岛屿海关署长在后者可能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操作该船h 经海岛海关署长酌情在合理期限内持有执照的高级船员:此外,该许可证仅发给在海湾、河流、海湾、封闭或部分封闭的水域、内陆水域和其他没有完全暴露于任何海洋或海洋的行动和危险的水域:最后,该许可证应授权所述船只或船只在不超过距离船舶的主要运营港口或母港七十五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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