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956 号法案第 71 节第二段的法案,题为“破产法”。[第 361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2月04日
[第 3616 号法案,1929 年 12 月 4 日] 一项修订第 1956 号法案第 71 条第二款的法案,题为“破产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956 号法案第 71 条第 1 节第 2 款,题为“破产法”, ” 特此修改为: “2. 如果他应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三个月内,以经营业务和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交易的虚假借口,从任何人任何货物或动产,或应典当、质押或处置(在其正常贸易过程中通过善意交易除外)他以赊账方式获得但仍未支付或将遭受损失的任何货物和动产任何类型的博彩中的损失,如果此类损失是决定程序启动、破产的原因之一,或者应以亏损或低于当前价格的价格出售任何赊购但仍未付款的商品或应预付款以损害其债权人。”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29 年 12 月 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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