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向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提供贷款并为此目的拨款 350 万比索的专项资金的法案。[第 3335 号法案]
[第 3335 号法案,1926 年 12 月 7 日] 一项为向省、市和特许城市提供贷款并为此目的拨款 350 万比索的特别基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财政部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350 万比索拨出专项资金,命名为“贷款基金”。该基金应构成一个可偿还账户,并应连同其未来的营业收入和后续拨款,以不超过每年百分之四的利率投资于向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提供的贷款,用于建造或购置永久性公共改善设施,以及支付正式授权的地籍调查费用的省级或市级份额。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设立一个贷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担任其主席的财政部长和下列成员组成:岛国财政部长、执行局局长、公共工程署署长和一名成员谁应由总督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指定。董事会应管理在此设立的基金,并为授予上述贷款制定规则和条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授予超过十年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情况下,向一个省提供超过 15 万比索的任何贷款,向直辖市或特许城市提供超过 50 万比索的贷款:此外,该基金的贷款或此类贷款的利息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汇出对价:最后,除非有关省、直辖市或市首先证明有能力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否则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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