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24 号法案,1926 年 12 月 4 日] 一项法案,修订经第 338 号法案修订的 1917 条行政法典第 1176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第 300 号法案修订的 1917 号行政法典第 1176 节和八十四,特此修改如下: “SEC. 1176. 对船舶特性的调查。——在海关署长对船舶进行检查后认为,菲律宾登记证书的申请不得批准。它从事或注定从事合法贸易,并且它是国内所有权,因为这种所有权在本法典第 1172 条中有定义。 、船员或乘客,以确定船舶是否从事合法贸易并有权拥有或保留菲律宾船级社的证书。 “海关总署可随时对从事沿海贸易的船舶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以及该所有权或所有权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进行”行政调查;未经海关署长事先许可或未经该许可将其置于外国登记或旗帜下或违反任何本法规定的,由菲律宾群岛政府扣押;任何个人、公司、公司或协会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将构成轻罪,并处以不超过 5000 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 5 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 如果犯有此类违法行为的人是公司、公司或协会,则经理或在其失职的情况下,其总裁应对此类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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