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172 和 1202 条的法案,经第 2761 号法案修订。[第 291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0年03月23日
[第 2912 号法案,1920 年 3 月 23 日]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172 和 1202 条的法案,经第 2761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1172 节,经第 27 号法案第 1 节修订161,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172. 菲律宾登记证书。-在国内所有权的船舶登记时,总重量超过 15 吨,菲律宾登记证书应如果船舶为国内所有且总吨位在 15 吨或以下,则由船东自行选择是否取得菲律宾登记证书。” 本节中使用的“国内所有权”是指归属于以下几类人中的一种: (a) 菲律宾群岛公民; (b) 居住在菲律宾群岛的美国公民; (c) 完全由菲律宾群岛或美国或两者的公民组成的任何公司或公司,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提供一些正式授权的人员其或其代理人、船长或管理人居住在菲律宾群岛; (d)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的任何公司或公司,前提是其某些正式授权的官员,或船舶的代理人、船长或管理人居住在菲律宾群岛: 条件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符合本 (d) 款的规定而向船舶签发的菲律宾登记证书,应扩大至船舶仅从事外国或公海贸易的特权,但不包括菲律宾沿海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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