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130 和 2226 条的法案[第 329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6年12月02日
[ 1926 年 12 月 2 日第 3294 号法案 ] 修改行政法典第 130 和 2226 条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 第 1 节。特此将《行政法典》第 130 节修改为:“第 130 节。支付给法院的款项的处置。政府在初审法院或最高法院获得的所有款项法院,包括费用、罚款、没收、费用或其他杂项收据,以及支付给此类法院的所有信托或存款资金,均应由法院书记员收取,如无特殊规定,应由其缴入岛屿财政部记入适当账户或基金的贷方,并根据审计局规定的规定:前提是,根据第 2750 条收取的罚款的 40% - 本法典第 66 章第 16 条第 1 和 2752 条中关于与林业局管理有关的犯罪的,应计入犯罪地所在市的学校基金,百分之十计入本省学校经费。 “书记员不得收取属于私人方的款项,除非该款项已支付给他或根据法律授权支付给法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行政法典》第 226 条特此修改为:“SEC. 226. 来自治安法庭的政府资金的处置。这些应归还给政府的资金国税署署长,该署长对该等收款具有行政管辖权,并将其缴入岛国国库,记入岛国政府一般资金的贷方:前提是,根据各款征收的罚款的 40%本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六章有关林业局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二千七百五十一、二千七百五十二条,应计入本市学校经费。所犯罪行,百分之十计入所在省的学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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