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1 年 5 月 5 日第 615 号联邦法案 ] 修订《公共土地法》第 121 和 122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公共土地法》第 121 和 122 节修改为:“第 121 节。除非获得受让人同意经农业和商业部长批准,仅出于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或通行权,任何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均不得获得或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利益或财产权根据本法的免费专利、宅基地或个人销售条款授予的任何土地,或对此类土地的任何永久性改良。”SEC。 122. 根据本法的规定,最初以任何方式获得的土地,以及对此类土地的任何永久性改良,均不得抵押、转让或转让,但可以获得公共土地的个人、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除外。根据本法的域名或在菲律宾组织的公司,并根据其章程授权。 “除世袭继承的情况外,根据本法的免费专利、宅基地或个人出售条款最初获得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对此类土地的任何永久性改良,不得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个人,也不得转让给任何个人。将该土地或其上的任何永久性改良物出租给该个人,当该土地的面积加上他自己的土地面积超过一百四十四公顷。无效。”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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