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35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人口普查法案”。[第 276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8年03月02日
[第 2766 号法案,1918 年 3 月 2 日] 一项修订第 235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人口普查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第 2352 号法案的第二节,题为“人口普查法”,特此公布修改为如下: “SEC. 2. 菲律宾群岛的人口普查应在总督的一般监督下进行,并由一名被称为人口普查主任的官员直接指示,该官员应由由总督任命,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普查应从总督确定的日期开始,该日期称为人口普查日,并应从白天开始连续几天进行至黑暗,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直至完成;并且本法或根据其颁布的法规规定收集的所有数据应在前一天晚上十二点之前收集:但如果总督——一般应设计如果有必要要求在人口普查日之前开始对菲律宾群岛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部分进行点查,他在此被授权确定开始点查的时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4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4. 除人口普查主任外,还应有总督根据建议和同意任命或指定的官员参议院的成员,他将被称为人口普查助理,并应履行可能要求他们履行的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同一法案的第五条特此修改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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