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9227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入籍法”。[第 3448 号法案]
[第 3448 号法令,1928 年 11 月 30 日] 一项修订第 29227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入籍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在第 2927 号法案第 13 和 14 节之间插入以下新部分:“SEC. 13 (a). 任何现在或将来可能与菲律宾群岛公民结婚并可能合法入籍的妇女,均应被视为菲律宾群岛公民。”SEC。 13 (b)。根据本法正式入籍的人的子女,在其父母入籍时未满 21 岁,如果居住在菲律宾群岛,则应被视为其公民。 “SEC. 13 (c). 根据本法归化的人在其父母归化后出生在菲律宾群岛的子女应被视为其公民。SEC. 2. 本法自批准后生效。批准, 1928 年 11 月 30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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