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库收据的法案。[第 213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2年02月05日
[第 2137 号法案,1912 年 2 月 5 日] 关于仓库收据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第一章仓库收据的问题。第 1 节. 可以出具收据的人——仓库收据可以由任何仓库管理员出具。 SEC 2. 收据形式;基本条款——仓库收据无需采用任何特定形式,但每份此类收据必须在其书面或印刷条款中体现—— (a) 货物存储仓库的位置, (b)收据, (c) 收据的连续编号, (d) 收到的货物是否将交付给持票人、指定人或指定人或其订单的声明, (e) 仓储费率, (f) 货物或包含货物的包裹的描述, (g) 仓库管理员的签名,可由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h) 如果收据是为仓库管理员所拥有的货物签发的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此类所有权的事实,以及 (i) 预付款金额和仓库管理员要求留置权的负债的声明。如果在发出收据时,仓库管理员或其代理不知道已支付的此类预付款或已发生的此类负债的确切金额,则说明已进行预付款或已发生负债的事实其目的就足够了。仓库管理员应对任何因此受到伤害的人承担责任,以承担因在可转让收据中遗漏此处要求的任何条款而造成的所有损害。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收据形式;可以插入什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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