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7 年 8 月 31 日第 1703 号法案 ] 一项定义和确定囚犯身份及其维持责任和其他目的的法案。根据美国当局(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以下人员此后应被视为市政囚犯: (a) 所有因违反市政或城市法令而被拘留或被判刑的人。 (b) 所有被拘留、等待治安法官或市法院审判的人。 (c) 所有被判处罚款的人,如果不缴纳罚款的附属监禁不超过九个月。或被判处拘役或拘役,即使在那些被判刑的人受到附属监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d) 不是所有被判处监禁的人。超过三十天。 (e) 所有被治安法官或市法院法官下令拘留的人,等待对所指控罪行的初步调查,直至法院将他们发回初审法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所有城市囚犯均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城市或市政府抚养。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除上述规定外,以下人员此后应被视为省级囚犯: (a) 所有被拘留的人,等待初审法院法官的初步调查或初审法院的审判。 (b) 所有被初审法院判处逮捕市长或惩教监狱或惩教监狱的人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五百比索,或两者兼施,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是如此被判刑者被处以辅助监禁的:但是,此类囚犯的后续身份应根据本法第 7 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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