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菲律宾群岛动物生命的法案。[第 179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10月12日
[第 1798 号法案,1907 年 10 月 12 日] 一项旨在保护菲律宾群岛动物生命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条。任何人在菲律宾群岛狩猎、伤害、夺取或杀害,或拥有他或她的生活,都是非法的。或死亡,或购买、提供或展示出售、运输、运输或出口,无论活着或死去: (a) 任何野生鸟类,猎鸟除外。任何此类鸟类的羽毛、皮肤或身体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出售或持有以供出售:但是,不得包括通常称为鹰、鹰、猫头鹰、乌鸦、galancian 和 mayas 的鸟类在受本法保护的鸟类中:并进一步规定,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为家养宠物饲养任何鸟类; (b) 任何鹅、鸭、铁鹬、白鹭、泥鸡、鹧鸪、岸鸟、鸻、冲浪鸟、鹬、鹬、鹬、tatler、鹬、野鸡、雉鸡、鹌鹑、鸽子、鸽子、犀鸟、筑丘者、或刷火鸡,或此后将添加到此列表中的其他猎鸟,以防内政部长按照下文规定,为此类鸟类或其中任何鸟类确定禁猎季节; (c) 任何鹿、麝、罗望子、松鼠或狐猴,或此后应添加到此清单中的其他哺乳动物,以防内政部长根据下文规定,为此类哺乳动物确定禁猎季节。任何人取走或不必要地破坏受本法保护的任何鸟类的巢或蛋,或拥有该巢或蛋,均属违法,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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