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调整监狱局对几个省和马尼拉市的囚犯维持费收费的法案。[第 1742 号法案]
[ 1907 年 10 月 3 日第 1742 号法案 ] 一项规定调整监狱局针对几个省和马尼拉市对囚犯的维持收费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监狱署长特此授权并指示取消在 1907 年 6 月 30 日未决的所有指控,以维持省级囚犯和马尼拉市的囚犯:但是,在马尼拉市的情况下,这种取消只有在马尼拉市取消其对岛国政府的机械、设备、财产和用品的索赔时才生效从城市商店转移到监狱局的所有描述。特此授权并指示岛屿审计员在各省或马尼拉市于 190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向监狱局付款的情况下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整,以使上述规定生效,用于在上述日期之前赡养囚犯。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7 年 10 月 3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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