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59 号法案第四节的法案,题为“马尼拉酒牌法案”,经修正,提供剧院酒牌。[第 173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10月02日
[第 1734 号法案,1907 年 10 月 2 日] 一项法案对第 59 号法案的第 4 节进行了修订,题为“马尼拉酒牌法”,经修订,提供剧院酒牌。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第 59 号法案第 4 节,题为“马尼拉酒牌法”,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4. 可以向拥有或管理一个真正的剧院或赛马场的一个或多个品格良好的人颁发为期六个月的许可证,授权他或他们在剧院或场地内保持和维持一个酒吧或销售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赛道,数量不超过两十升,这些酒可以出售或提供给剧院或赛马场的善意顾客,但受政府规定的限制市政局,预付八百比索。此类许可证称为剧院酒牌。“剧院酒牌”也可发给一级或二级酒吧许可证持有人一周或多周的时间s,在每张许可证所涵盖的时间内提前支付每周五十比索的费用:但不得在一周内颁发许可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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