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范墓地和墓地的建立和维护,以及管理公共葬礼和在菲律宾群岛、马尼拉市以外和其他目的处理死者的法案。[第 1458 号法案]
[ 1906 年 2 月 21 日第 1458 号法案 ] 一项规范墓地和墓地的建立和维护,以及管理在菲律宾群岛、马尼拉市以外和其他目的的公共葬礼和死者处置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本法适用于整个菲律宾群岛,但马尼拉市除外,该市应遵守《卫生法》的规定马尼拉,在第 1155 号法案中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或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团体或社团,或任何公司或公司,或任何教会或其他组织,埋葬或安葬死者,或使用任何土地或土地,以任何方式,作为埋葬地或临时或永久的埋葬或处置死者的地方,在任何河流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或在任何泉水、井或其他水源五十米范围内供应:前提是卫生署署长可酌情授权将不符合本节要求的任何墓地、墓地或其他地方继续用于临时或永久处置死者,这可能是在本法通过之前设立。 SEC 3. 本法通过后,不得批准或建立墓地或墓地,其距离任何住宅不得至少 25 米:但前提是,废弃的房屋或由雇员或服务人员使用的房屋公墓,以及用于与公墓有关的行政或其他必要目的的房屋,在本法的含义内,不应被视为住宅:并进一步规定,这是一个或多个人的义务,或个人的命令或社会,或下士或公司,或教堂或建立此类墓地的其他组织的命令或社会,以保持开放空间,不受住宅或其他结构的阻碍,四面八方至少二十五米所述墓地或墓地,除非在此之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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