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废除海关上诉法院并将该法院的权力和义务移交给马尼拉市初审法院的法案。[第 1405 号法案]
[第 1405 号法案,1905 年 10 月 13 日] 一项废除海关上诉法院并将该法院的权力和义务移交给马尼拉市初审法院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海关上诉法院,由菲律宾海关行政法和第 864 号法案设立,题为“一项法案修改第 355 号法案,被称为“菲律宾海关行政法”,通过改变海关上诉法院的成员,规定刑事案件的上诉和其他海关的上诉证明法院法官之间的意见,以及在罚款和没收的情况下指定海关征收员的权力,以及为其他目的,”连同上述法案规定和授权的所有官方职位,特此废除,海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上述海关上诉法院特此移交马尼拉市初审法院,但须遵守下文所述的修改,初审法院 i特此授予海关上诉法院根据现行法律管辖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但下文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对经第 864 号法修改的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287 条授权的菲律宾群岛海关署长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将上述第 287 条经修订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马尼拉市的初审法院,而不是海关上诉法院;菲律宾群岛海关署长在受理此类上诉后,应立即证明并向马尼拉市初审法院书记官提交该上诉通知以及入境、发票和证物,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以及他对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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