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使明都洛省省长成为该省整个地区的治安法官的法案。[第 1131 号法案]
[ 1904 年 4 月 28 日第 1131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使民都洛省的省长成为整个省的治安法官。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民都洛省省长特此依职权履行治安法官的所有职责整个民都洛省。他作为治安法官的管辖权应与该市的适当治安法官的管辖权在每个市和该省的每个部分同时进行。在省长担任治安法官的所有情况下,治安法官应缴纳的费用应纳入省国库,用于该省的一般用途。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4 年 4 月 28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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