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市政法典和省政府法及其修正案的法案,就内部收入税的征收和支付而言。[第 527 号法案]
[ 1902 年 11 月 19 日第 527 号法案 ] 一项修订市政法典和省政府法案及其修正案的法案,就内部收入税的征收和支付而言。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第 83 号法案第 18 节,题为“省政府法案”,经第 133 号法案修订,题为“修订省政府法案,编号 83”,特此修改如下: “SEC. 18. 在根据本法案组织的所有省份,工业税、印花税和所有其他已知的税收作为内陆税收,除政府土地上的林产品税外,自 1901 年 6 月 30 日起停止向群岛中央政府征收和征收,此后按省征收在委员会颁布内部收入法之前,由省和市财政主管缴纳和市税。所征税款的一半上缴省国库,其余的其二分之一上缴所在市的国库。各省司库应亲自或通过其副手,或通过该省的市司库,根据林业法规,收集政府对来自公共土地的林产品的估价,以及每个内部收入和每个菲律宾群岛省财政部长应向岛屿审计员和林业局局长逐月报告他从林产品税中收到的款项,并为每笔付款提供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支付款项的林业官员命令编号、支付产品的性质、支付的省份名称和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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