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1 年 7 月 18 日第 175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岛屿警察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市政警察进行检查的法案。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特此设立一个岛国警察,在民事总督的全面监督下,以更好地维护和平、法律和菲律宾群岛各省的秩序、组织、官员和治理如下文所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指挥、纪律和有效指挥海岛警察特此成立和检查各市的市警察,特此设立一个督察团,该团由不少于一名至四名省级警察组成现在或以后组织每个省的检查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岛屿警察由不少于十五名二等兵、一名中士和一名下士组成,每个省不少于一百五十名二等兵、四名中士和八名下士。在任何省份服役的军士、下士和二等兵应从该省的居民中选出。除非提前退伍,否则他们应入伍两年。在上述限制范围内的二等兵、中士和下士的人数,应由岛国警察局长在民政总督批准后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特此设立岛屿警察局长办公室,其任职者应由民政总督任命,并经委员会同意。他应是一名治安官,应是岛上警察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全面负责和控制,并负责防止或制止盗窃、暴动、非法集会、破坏和平和其他违法行为并逮捕此类罪行的肇事者,并维持和平、法律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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