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安葬或焚烧死于牛瘟的动物尸体并禁止出售或使用其中任何部分的法案。[第 262 号法案]
[第 262 号法案,1901 年 10 月 11 日] 一项规定对死于牛瘟的动物尸体进行安葬或焚烧并禁止出售或使用其中任何部分的法案。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利坚合众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死于牛瘟的动物的所有者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其尸体焚烧,并将任何未食用的部分放入其余的。如果焚烧此类尸体不可行,则应将其埋在地表以下至少一米的深度,并用泥土彻底覆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将死于牛瘟的动物的皮肤、角或身体的任何部分去除是非法的,但用于免疫其他动物抵抗该疾病的胆汁或血清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故意拥有或故意出售、要约出售或出口因牛瘟而死亡的动物的皮、角或任何其他部分(胆汁或血液除外)均属非法血清;在本法案通过时,所有持有此类动物的皮、角或其他部分的人,应通过焚烧或将其埋葬。特此授权执法人员在任何地方发现并销毁因牛瘟而死亡的任何动物的皮、角或身体的其他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均属轻罪,由法院酌情处以不超过 50 美元、美国货币的罚款或不超过 30 天的监禁,或两者兼施.证券交易委员会。 5.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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