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临时指派初审法院法官主持在未设立初审法院的省份适当审理的诉讼的法案。[第 14 号法案]
[ 1900 年 10 月 10 日第 14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临时指派初审法院的法官主持在未设立初审法院的省份中适当审理的诉讼的审判。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每当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时,表明请愿人希望在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菲律宾群岛一个省内的初审法院,该省当时没有初审法院,如果存在该法院,他将在该法院适当审理何种诉讼,并祈祷可以为听证和裁决作出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如果确信不会因此造成不公正,可以酌情决定临时指派一名初审法院的法官主持对拟议诉讼的审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前款规定指派法官后,被指派的法官应全权审理和决定诉讼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其程度和效力与该省已依法设立一审法院,该诉讼本应在该省内适当审理,而他是该法院的常任法官;并且同样的上诉权也适用于该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应在指定法官的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并作出记录,并将诉讼程序发给该案件可适当审理的省,前提是该省设有一审法院,并且审判可以在该省进行,也可以在指定法官依法定期开庭的地方进行,考虑到审判法官的便利和对当事人的公正,最高法院院长应下令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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