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惩罚在没有足够资金或信用以及其他目的的情况下制作或提取和发行支票的行为。[BATAS PAMBANSA BLG。 22]

相关行业:国家法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9年04月03日
C. B. No. 9 / 75 OG No. 15, 3291(1979 年 4 月 9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79 年 4 月 3 日 22 日] 一项处罚在没有足够资金或信用以及其他目的的情况下制作或提取和发行支票的行为。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没有足够资金的支票。——任何制作或提取和签发任何支票以申请账户或有价的人,在签发时知道他没有足够的资金付款银行在提示时全额支付该支票的资金或贷记,该支票随后因资金或信用不足而被付款银行拒付,或者如果没有出票人,该支票将因同样原因而被拒付,任何正当理由,责令银行停止付款的,将被处以不少于三十天但不超过一(1)年的监禁或不少于但不超过支票金额两倍的罚款。在任何情况下,罚款不得超过 20 万比索,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任何人在开出或开出和签发支票时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但未能保留足够的资金或维持信用以支付支票的全部金额,应处以同样的处罚。如果在其出现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提交,则付款银行会因此而拒付。支票由法人、公司或团体出票者,以该出票人名义实际签署支票之人,依本法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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