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支付政府保险系统签发的人寿保险单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第 70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5年11月01日
[ 1945 年 11 月 1 日第 706 号联邦法案] 一项规定支付政府保险系统签发的人寿保险单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第 1 节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向其成员签发的每一份人寿保险单在 12 月 31 日、1941 日生效, 特此考虑并宣布生效,尽管未支付保费,任何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到期的保单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但所有到期和应付给政府服务的保费、利息和其他义务保险制度应收取: 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是可选保单或会员保单,其持续不再是强制性的,则该保单在自投保之日起六十天届满后不再有效。本法案的批准,除非它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或被保险人至少支付了必要的金额,以根据 pr 继续该保单的规定和/或政府服务保险委员会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执行本法之目的,从国库中未挪作他用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400 万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除非财政部长和审计长向总统证明,国库中现有和可用的资金超过《一般拨款法》中为截至 6 月 30 日,1946 年的财政年度,以及法律规定的优先拨款:前提是总统可以下令全额或分期发放在此授权为财政部长和审计长的资金可以证明它们的存在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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