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向特许城市的官员和雇员支付退休金的法案。修订第 4183 号法案。[第 623 号联邦法案]
[ 1941 年 6 月 7 日第 623 号联邦法案] 一项授权向特许城市的官员和雇员支付退休金的法案。修订第 4183 号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 第 4183 号法案的第 1、2、4 和 5 节被修改为研究员; “第 1 条 省、市、市干部职工因重组而辞职或离职的,省、市、市、市政府机关、理事会经批准后,可向其发给抚恤金。内政部长,退休其官员和雇员,给予他们以满意服务为代价,每服务一年或一年的一小部分,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酬金,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他们在离职时获得的工资,按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三和三分之一的比例每月支付。” "SEC. 2. 经内政部长批准,该官员或雇员可以按照财政部长批准的规定,出售、转让或转让其对任何投资的酬金权利喜欢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下,或任何正式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银行。” "SEC. 4. 依本法规定退休之省、市、市之公职人员或雇员,如有权享受其他法律或依法设立的特别退休金之福利,他有权选择其中一项。多项福利中的一项,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授权根据一项以上的法案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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