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4 月 22 日第 264 号联邦法案 ] 修订《刑法典》第 143、144 和 145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第 3815 号法令第 143、144 和 145 条,称为“修订后的刑法”法典”,特此修订如下: “第 143 条。旨在阻止议会和议会及类似机构举行会议的行为。——处以 200 至 2,000 的监禁或罚款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诈手段阻止国民议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或委员会或其部门,或任何省议会或市或市议会的会议,将被征收比索,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董事会。“艺术。 144. 扰乱诉讼程序。任何人扰乱国民议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或委员会或部门的会议,应处以逮捕市长或罚款 200 至 1,000 比索的处罚其,或任何省级委员会或市或市议会或委员会,或在任何此类机构在场的情况下,其行为方式应中断其程序或损害对其应有的尊重。 “ART. 145. 违反议会豁免权。任何人使用武力、恐吓、威胁或欺诈手段阻止国民议会的任何成员出席议会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或委员会或其部门,不得发表意见或投票;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在大会举行常规或特别会议期间,应处以监禁惩戒会议、逮捕或搜查其任何成员,除非该成员犯有本法典规定的可处以高于监狱长的刑罚的罪行。...
修订《刑法典》第 143、144 和 145 条的法案。[第 264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修订《刑法典》第 143、144 和 145 条的法案。[第 264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