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大都会广播公司”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信息传输和接收站的特许权的法案。[第 302 号联邦法案]
[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302 号联邦法案] 一项授予“大都会广播公司”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信息传输和接收电台的特许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授予根据菲律宾联邦法律成立的“大都会广播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在获得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的情况下,在菲律宾建造、维护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可在该受让人可以选择的地方为以下目的传输和接收无线信息:(A ) 从菲律宾境内的地点向其境外的地点(包括飞机、飞艇和船只)发送商业无线长途信息,即使这些飞机、飞艇或船只位于菲律宾领土范围内,以及接收商业来自这些外部点的无线长途信息,包括飞机、飞艇或船只,即使这些飞机、飞艇s 或船只位于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内。每个站可能由两个工厂组成,一个发送站和一个接收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的前提下,受让人被授权行使征用权,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以促进其无线电台的建立和有效维护和运营,并将它们连接到另一个,并且经菲律宾总统事先批准,受让人有权在公共财产上建造和维护其公共事业和服务工程,包括街道、高速公路、广场和菲律宾政府的保留地。菲律宾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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