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订单号49,1974 年 10 月 4 日] 重新定义军事法庭的管辖权。鉴于,在宣布戒严后,有必要将大量刑事案件移交军事法庭审理;鉴于,已采取积极措施振兴司法,新宪法授权重组法院;鉴于,尽管该国仍然存在活跃的叛乱地区,但总体而言,该国的总体状况和司法行政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有理由将一些刑事案件退回民事法庭的管辖权;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法令,作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 第 1 节:根据宪法设立的军事法庭1972 年 9 月 27 日第 3 号一般令对下列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菲律宾武装部队军事人员在现役期间犯下的所有罪行:前提是,军事人员在现役期间犯下的罪行,即使在他们被解雇或与现役军人分离后,仍应继续由军事法庭审理和审判服务;此外,只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被告,其中至少一名是军事人员,如果该罪行是由被告在执行公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军事法庭应有管辖权军事人员。每当有必要确定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是由于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时,国防部长出具的证明将交付给有关的市或省财政厅,该证明具有约束力在所有民事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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