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813 年,1981 年 1 月 16 日] 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 (FERDINAND E. MARCOS) 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5(g) 和 (y) 条,兹将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修改如下: 第 1 节。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105(g) 部分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g. 服装、个人物品装饰品、盥洗用品、便携式工具和仪器、戏剧服装和类似的个人物品,陪同旅行者或游客,或在他们抵达菲律宾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抵达,这些是此类人员穿戴和使用所必需和适当的根据旅程的性质、舒适性和便利性:但此豁免不适用于供他人使用或以物易物、销售或出租的物品:此外,海关署长可自行决定离子,要求书面承诺或保证金,金额等于确定的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一倍半,或在三 (3) 内支付相应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g-1. 属于政府雇用和/或向政府提供服务的外国顾问和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或人员和家属的个人和家庭财物和车辆,陪同他们或在他们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到达抵达菲律宾,数量和种类与进口人的职业、等级或职位相适应,供他们自用,而不是用于易货、销售或出租,但海关官员可酌情要求金额等于根据本款归类的物品确定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一倍半的书面承诺或保证金;以出口或支付相应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为条件在他们的期限或合同到期后六 (6) 个月内;并且最后规定海关可以延长出口或缴纳关税的时间s、税金和其他费用,期限不超过原期限届满后六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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