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5 条。 206]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6月30日
83 OG No. 29, 3310(1987 年 7 月 20 日) 206,1987 年 6 月 30 日] 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5 条。鉴于,有必要将有条件免费进口的属于从国外返回的菲律宾居民的个人和家庭物品的最高纳税价值调整到现实水平;鉴于,为遏制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第 105 (f) 条规定的有条件自由进口的滥用行为,必须限制此类进口的条件;鉴于,还需要认识到海外合同工的巨大贡献,他们在异国他乡的孤独牺牲每年带来大量外汇,从而为国家恢复努力做出贡献;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第 105 (f) 节特此修订,并新增 (f-1) 小节特此添加如下:“SEC. 105 有条件的免费进口。 – * * * (f) 属于从国外返回的菲律宾居民的个人和家庭用品,包括珠宝、宝石和其他奢侈品,这些物品在出发前正式申报和列名,并在出口时在海关署长面前宣誓确认这些返回的居民在离开菲律宾时或在国外逗留期间在菲律宾;个人和家庭用品,包括服装、个人装饰品(奢侈品除外)、盥洗用品、与职业相关的工具和类似的个人或家庭用品,不包括菲律宾居民在国外购买的车辆、船只、飞机和动物为他们在国外逗留期间的舒适和便利所必需的、适当的和通常使用的、陪同他们返回的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的,除非发生不可预见和偶然的事件,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离境后六十 (60) 天。所有者的回报:条件是,个人和家庭物品不得为商业数量,也不得用于易货、销售或出租,其完税价格总额不得超过一万比索 (P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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