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编号。 1251 对经营矿业公司征收费用,称为“矿山废物和尾矿费”,以补偿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损害和其他目的。 172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9月08日
[ 总统令编号。 1720 年,1980 年 9 月 8 日] 修改总统令 NO. 1251 对运营矿业公司征收被称为“矿山废物和尾矿费”的费用,以补偿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损害和其他用途。鉴于根据第 1251 号总统令,“矿山废弃物和尾矿费”应计入储备金,专门用于支付土地、农作物和林产品、海洋生物和水生资源的损失,以及基础设施的破坏,以及因采矿公司的经营而造成污染的淤泥农田和其他农业和渔业领域的重新植被和恢复;鉴于,污染造成的损害索赔由向根据上述法令设立的委员会提交报告并由其审查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鉴于,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职能时需要实地和差旅费用以及每月津贴。鉴于没有为此目的拨款,这些款项必须来自储备基金;鉴于,鉴于淤积对土壤造成的损害,有必要将土壤局纳入委员会成员;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部分 1. 根据第 1251 号总统令成立的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此有权从储备基金中获得每年不超过 P300,000.00 的实际实地和旅行费用以及每月津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总统令设立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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