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矿业公司征收费用,称为“矿山废物和尾矿费”,以补偿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损害和其他目的。第1251章]
[ 总统令号。 1251,1977 年 11 月 28 日] 对经营采矿公司征收被称为“矿山废物和尾矿费”的费用,以补偿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损害和其他目的。鉴于,为了减少污染和维护健康的环境,颁布了第 463、984、1151、1152 和 1198 号总统令,并批准了相关法规、政策和指导方针;鉴于,尽管鉴于上述法令、法规、政策和指导方针的实施,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已大大减少,但污染对土地、农作物和林产品、海洋生物和水生资源造成的损害以及所造成的破坏基础设施仍有待补偿;鉴于,有必要对淤积的农田和其他专门用于农业、水产养殖和渔业的区域进行重新植被和恢复,并通过将基础设施恢复到此类采矿作业/活动之前的原始状态来重建基础设施;鉴于,为了上述目的,必须通过对经营矿业公司收取费用来筹集资金;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如下: 第 1 节 半年费,称为“我的”废物和尾矿费”特此向所有运营的矿业公司征收,数额由自然资源部长根据矿业总监的建议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矿山废弃物和尾矿费应计入储备金,专门用于补偿土地、农作物和林产品、海洋生物和水生资源的损害,基础设施的破坏,以及淤地农场的植被恢复和恢复。因采矿公司的经营而造成污染的土地和其他用于农业和渔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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