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54 号总统令,1980 年 12 月 24 日] 一项规定大赦条件的法令 鉴于,由于针对政府和国家本身的颠覆性和破坏性运动和活动,国家遭受了必须治愈的严重创伤;鉴于,为加快恢复国家安宁与稳定,实现民族和解与团结,我颁布多项法令,特赦犯下颠覆、叛乱、煽动叛乱、非法持有枪支等罪行的人。经修订的刑法典或特别法惩处的影响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罪行;鉴于,治愈和包扎国家的伤口,防止其成为对菲律宾民族团结与和谐的永久和恶化的痛苦,从而为所有菲律宾人建立一个干净、新鲜和没有疤痕的开始,团结一致,持续努力重建他们的国家,一切指责的念头都应该停止;因此,现在,我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1. 根据上述任何法令的规定申请和接受大赦应构成,因为它们在此构成,放弃接受大赦的人可能对任何和所有的诉讼权利因与或执行逮捕、拘留和/或审判前者有关的任何行为、活动或行为而引起的公职人员。 2. 本法令立即生效。 12 月 24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主的一年,1980 年。 (SGD.) FERDINAND E. MARCOS 总统:(SGD.) JUAN C. TUVERA 高级总统助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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