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082, February 02, 1977 ] 宣布大赦菲律宾某些地区 鉴于政府为加快恢复全国和平与秩序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政府之间停止了敌对行动和其他武装对抗和冲突一方面,部队,以及反政府团体或组织的一些分子,特别是那些自称为或自称为摩洛民族解放阵线或 MNLF 及其武装特遣队 Bangsa Moro 的领导人、成员、支持者或同情者的人另一方面,在棉兰老岛和巴拉望岛的一些地区,军队或 BMA;鉴于,为了实现这种建立和平努力的目标,政府的政策是为上述团体和组织的领导人、成员、支持者和同情者提供机会,这些人可能犯有犯罪或违法行为促进他们对菲律宾共和国正式成立的当局的抵抗,要求他们回归法律,成为共和国忠诚、守法和有用的公民;鉴于,为了取得如此理想的结果,不发生进一步的流血事件、生命损失、时间、精力和其他宝贵资源的浪费,政府认为有必要、公正和明智地原谅并放弃对上述人员的起诉实施本文所述的罪行;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和法令,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如下: 1. 宣布大赦。 — 根据本协议第 2 节和第 3 节的规定,特此颁布并宣布在 Tawi-Tawi、Sulu、Basilan、Zamboanga del Sur、Zamboanga del Norte、Davao del Sur、South Cotabato、North Cotabato、Sultan库达拉特、马京达瑙、南拉瑙、北拉瑙和巴拉望;在巴西兰、三宝颜、达皮坦、第波洛、帕加迪安、达沃、桑托斯将军、哥打巴托、伊利甘、马拉维和公主港等城市,支持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和摩洛民族解放阵线的所有领导人、成员、支持者和支持者Bangsa Moro 军队和其他具有类似动机和目的的反政府团体,在本法令生效之前,为促进其对菲律宾共和国正式成立的当局的抵抗而实施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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