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121,1977 年 4 月 18 日]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 鉴于,国家政府意识到由于快速的城市化、工业增长、人口扩张、自然资源开采、现代技术的使用和其他原因导致菲律宾环境持续恶化社会经济因素;鉴于,国家政府认识到这些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人类健康和安全以及该国的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性和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鉴于,国家领导人希望创造、发展、维持和改善人与自然能够在生产和愉快的和谐中茁壮成长的条件,从而获得有利于有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质量——为我们的人民服务;鉴于,国家领导层注意到缺乏涉及整个环境的整体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在执行现有的以环境为导向的法律方面缺乏协调的系统;鉴于上述社会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使得国家领导层必须建立一个中央机构来监督、统一和整合政府环境计划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 — 兹设立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菲律宾总统监督和控制。第 2 节。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由菲律宾总统担任主席;自然资源部长担任执行官;总统发展助理;公共公路部长;地方政府和社区发展部长;工业部长;国防;公共工程、交通和通信部长;能源发展委员会主席;预算专员;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主席;国家科学发展委员会主席;人类住区委员会主席;以及菲律宾环境中心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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