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1973 年和之前几年所赚取或获得的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给予最终的税收特赦,并免于调查第第 379 条,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631章]
[ 总统令编号。 631,1975 年 1 月 6 日 ] 对 1973 年和之前几年所赚取或获得的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给予最终的税收特赦,并免于调查总统令第 5 号令要求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声明。 379,经修订。鉴于,根据其旨在促进民族团结与合作的说服和调解政策,政府启动了一项税收特赦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实现错误纳税人态度和价值观的改革和转变,而不是采取对他们采取惩罚措施;鉴于,为正确看待税收特赦计划,政府愿意给予所有相关纳税人真实和如实披露其 1973 年及以前年度的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并有机会调整其报表资产、负债和净值,从而获得税收特赦的全部利益和豁免;鉴于,政府在要求如实披露未征税收入作为改革的象征时,同样愿意豁免根据经修正的第 379 号总统令提交的资产、负债和净值报表的调查。 1973 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税收特赦的纳税人。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对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进行最终和最终的税收特赦,具体如下:证券交易委员会。 1. 特此给予税收赦免的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没有利用以前的免税收入和/或财富的赦免法令,或利用这些法令,没有充分和完整地披露他的免税收入和/或财富,或未能出于税收目的申报其真实的”和正确的收入或在 1973 年赚取或收到的收入,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应纳税,如果此人自愿退还所有未征税收入和/或1973 年及以前年份的财富并支付相当于此类免税收入和/或财富的百分之二十 (20%)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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