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827, 1975 年 11 月 17 日] 通过更改甲米地初审法院地区法官的常设地点来修正《司法法》。鉴于,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1958 年司法法案,甲米地初审法院法官的常设职位如下: 一名法官,(第一分庭)在 Trece Martires 市;甲米地市的两名法官(分部 II 和 III);大雅台市一名法官(第四分院);和甲米地省巴库尔市的一名法官(第五分部):鉴于,在这些市和城市设立甲米地初审法院的不同分支机构的目的是使法院更容易为居民所用甲美地省,但该目的未能实现,因为该省的大多数执业律师居住在马尼拉市和附近省份,并且更愿意只在更容易接近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分部处理案件,从而使其成本高昂且当事人难以将其律师带到 Trece Martires City 并导致甲米地初审法院第一分庭的案件处理出现相当大的延误;鉴于,往返甲美地一审法院第一分庭现所在地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严重缺乏,这进一步影响和阻碍了该省的有效司法行政;鉴于,Naic 市是第一分局常设站的理想之选,考虑到它的位置以及与甲米地初审法院第一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不同直辖市和城市的交通和通讯可达性;鉴于,纳伊克市地方官员愿意为甲美地一审法院第一分庭的法官和人员提供法庭空间、房间和办公室;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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