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204,1973 年 6 月 5 日 ] 通过更改地区法官的常驻地点来修改《司法法》。鉴于,根据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1948 年司法法),许多省的初审法院法官常设机构设在城市或省会城市以外的直辖市;鉴于在这些直辖市设立一审法院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更容易接触到法院,但由于大多数执业律师居住在城市或省会城市或省会城市,更愿意在城市或省会城市办理案件,因此该目的受挫当事人将律师带到其他市的法院的费用很高,而且由于律师无法在两三个不同地方的法院出庭,案件的处理被延误;鉴于,初审法院设有常设站点的许多城市缺乏开庭设施,从而影响司法的有效管理;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颁布如下法令: 第 1 节。特此修正《司法法》第 52 节(第 296 号共和国法,经修正)内容如下:“SEC. 52. 地区法官的常设机构。第六司法区的法官常设机构应设在马尼拉市。”在其他司法区,法官的常设机构如下; “对于第一司法区,卡加延和巴丹初审法院第一和第五分庭的法官应驻扎在卡加延省土格加劳市;第二分庭的法官应驻阿帕里市,同省;第三分院法官,在同省图奥市;第四分院法官,在同省桑切斯米拉市;一名法官应驻在伊拉甘市,同省伊莎贝拉;一名法官应驻在同省卡巴甘市;一名法官应驻在同省卡瓦扬市;第四分院法官应驻在同省罗哈斯市;法官第五分部的一名法官将驻在同一省的埃恰格市;三名法官在新比斯开省巴永邦市;一名法官在省卡巴罗吉斯市因基里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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