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369,1974 年 1 月 9 日] 规定公司间股息的税收处理,为此目的修改国家内部收入代码的某些部分 鉴于,必须采取措施响应发展中经济体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资经济发展计划;鉴于在菲律宾投资的非居民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按 35% 的税率征税;鉴于,为了鼓励对大型项目进行更多的资本投资,需要对非居民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征收适当的税收,其方式与对外国贷款利息征收的税收相同;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命令和法令如下: 第 1 节:《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节第 (b) 小节的第一段经修正后,特此进一步修改为:“(b) 对外国公司的税收。- (1) 非居民公司。- 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包括不从事在菲律宾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应缴纳相当于其纳税年度内从菲律宾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总收入的 35% 的税款,作为利息(外国贷款利息除外,应缴纳 15% 的税款) )、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薪金、工资、保费、年金、补偿、技术服务或其他方面的报酬、酬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定期或临时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资本收益:但是,该保费不得包括再保险费:此外,电影电影所有者、出租人或发行商应就其在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缴纳 15% 的税:此外,前提是从应纳税的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根据本章,税收应为收到的股息的 15%,应按照本法第 53(d) 条的规定收取和支付,但条件是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在国应允许非居民外国公司应缴税款的抵免,视为已在菲律宾缴纳的税款相当于 20%本节规定的公司税 (35%) 和股息税 (15%):最后,前提是跨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区域或地区总部,其总部不从菲律宾赚取或取得收入作为其在亚太地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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