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2 H. No. 2105 / 89 OG No. 4, 433(1993 年 1 月 25 日); 4 VLD 1 2d ;公报 1/5/93 [ 共和国法号。 7642,1992 年 12 月 28 日] 一项增加逃税处罚的法案,为此目的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相关部分,经修订的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聚集:部分1.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52 条特此增加新的 (e) 款,内容如下: “(e) 对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不得低于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金额或应缴纳的税金、利息和附加费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53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53. 试图逃避或破坏税收。 - 任何故意以任何方式逃避或破坏任何税收的人依照本法实施或支付的,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外,一经定罪,处三万比索以上十万比索以下罚款,并处二年以上徒刑。四年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54 条第 2 款在此进一步修改为:申报,或实际提交申报或申报,并在获得实际申报的国内税收办公室的正式接收印章或收据盖章后撤回该申报或声明,一经定罪,处以十以下的罚款一千比索但不超过两万比索,并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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