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463,1974 年 5 月 17 日] 提供一个现代化的矿地管理和处置系统,并促进和鼓励矿地的开发和利用。鉴于矿产生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家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发现、勘探、开发和合理利用;鉴于,大面积未开发矿区的存在和小矿权的泛滥阻碍了该国矿产资源的现代发展,迫切需要有计划地勘探、开发和系统开采矿区,以加快生产并提振国民经济;鉴于,有效和持续的采矿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出,因此必须鼓励拥有现代勘探和开发技术的财务资源和技术技能的人从事我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开采;鉴于,如果不消除现有法律的缺陷和限制并对其进行改进,以提供现代化的管理和处置矿地,并促进和鼓励矿地的开发和开采,上述目标就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本法令,修订经修正的第 137 号联邦法,也称为《采矿法》,如下: 第一章 标题和定义 第 1 节. 简称。 - 本法令应为人所知,并可被称为“1974 年矿产资源开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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