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513,1974 年 7 月 19 日] 规定对采矿仪器和文件的正确记录和保存。鉴于,有必要确保有序记录和保存根据经修订的第 137 号联邦法案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要求或允许登记的采矿工具和文件;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根据联邦法案,作为当然采矿记录员的契约登记册第 137 号应继续作为此类采矿记录器,用于登记采矿工具或文件,但与 1974 年 5 月 18 日之前根据联邦第. 137 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应负责保管其保管的此类记录文书或文件并签发经核证无误的副本,但须支付可能确定的费用经自然资源部长批准,由矿业署长批准。此类费用应由有关省或市承担,并应分配给维护和维护采矿记录员办公室可能需要的设施和服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第 483 号总统令要求或允许在 1974 年 5 月 18 日之后登记的采矿工具和文件,应向矿业地区官员和矿业总监指定或指定的其他人备案。署长应负责妥善记录此类文件和文书,并应发布此类表格、规则和条例以执行本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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