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 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 214]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6月16日
[ 总统令号。 214,1973 年 6 月 16 日] 进一步修订 1955 年的菲律宾海外航运法。鉴于,我国当前的需要之一是发展完善的商船,这将更有效地协助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鉴于,我们的航运业面临与其他海运国家更先进和发达的航运业的激烈竞争,需要政府协助其扩张;鉴于,第 1407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其目标是鼓励和协助菲律宾商船,促进其发展,为其造船计划提供财政援助,并促进各国的航运。可能的方式;鉴于,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6106 号共和国法案允许菲律宾船舶抵押给造船商或贷款机构,以在延期付款的基础上建造或购买船舶,已通过插入第 11 1/2 节进行修订;鉴于,第 11 1/2 节中的某些规定在购买额外船只时起到了威慑作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对第 6106 号共和国法第 11 1/2 条进行修正,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如下: "SEC. 11 1/2. a) 任何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协会或公司,其至少 75% 的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受雇于或专门从事海外航运业务的,可以为建造、购置或购买用于海外航运的船舶融资,向任何银行自由对该船舶及其设备构成抵押或其他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或其他金融机构utions,国内或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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