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第 3984 号;马尼拉公报,菲尔。星报,2014 年 7 月 23 日; 110 OG No. 35, 5478(2014 年 9 月 1 日) 10641,2014 年 7 月 15 日] 一项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进入菲律宾的法案,针对第 15 号共和国法案进行了修订。 7721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7721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修改为:“SEC. 2. 进入方式。 – 货币委员会可授权外国银行通过以下任何一种“进入模式”在菲律宾银行系统中运营:(i) 通过收购、购买或拥有最多 100% (100%)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现有银行; (ii) 投资于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成立的新银行子公司不超过百分之一百 (100%) 的投票权;或 (iii) 设立具有完全银行权限的分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7721 号共和国法第 3 条特此修订为:“SEC. 3. 批准指南。 – 在批准外国银行的进入申请时,货币委员会应: (i) 确保地域代表性和互补性; (ii) 考虑菲律宾与外国银行注册所在国之间的战略贸易和投资关系; (iii) 研究申请人在竞争环境中的金融创新能力、全球声誉和稳定性; (iv) 确保菲律宾银行在申请人所在国享有互惠权利; (v) 考虑愿意充分分享他们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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