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518 H. No. 3834 / 103 OG No. 33, 5397(2007 年 8 月 13 日)[ REPUBLIC ACT NO.第 9397 号,2007 年 3 月 18 日] 修订第 12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条的法案。第 7279 号,也称为 1992 年城市发展和住房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727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节,也称为1992 年《城市发展和住房法》,特此修改为:“SEC. 12.社会化住房用地处置。 —— 国家住房管理局与政府以及当地政府单位就其所在地区的其他土地相互协调,制定并向计划受益人提供各种替代土地处置方案。这些计划不应限于简单地涉及所有权转让的计划,还应包括租赁、购买选择权、使用权或当地政府单位或国家住房管理局认为对执行目的最有利的其他变化。这种行为。 “根据本规定,可以采用公共租赁住房计划。” 中央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和/或地方政府单位通过直接谈判出售的土地处置,包括其上的任何改良未经招标的占用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土地在当地政府单位划定的居住区内; “b) 土地经政府部门认定为社会化住房住房和城市发展协调委员会; "c) 居住者是符合第 16 条规定的合格受益人,并根据本法第 17 条进行登记;本法第 13 条要求的估价; “e) 对上述土地的任何后续处置应受本法第 14 条规定的限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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