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518 H. No. 2266、4480 和 4481 / 100 OG No. 15, 2101(2004 年 4 月 15 日);今日泰晤士报 2004 年 3 月 5 日; 18 VLD 2d 216 [共和国法案编号。 9243,2004 年 2 月 17 日] 一项法案使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文件印花税条款合理化,经修正,以及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1. 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74 条特此删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75 条在此重新编号为第 174 条,并进一步修订如下:“SEC. 174. 原始发行股票的印花税。关于任何协会、公司或公司组织、重组或出于任何合法目的的股票,每两百比索 (P200) 或其小数部分应加盖一比索 (P1.00) 的文件印章,该股份的面值:但在原发行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本办法规定的跟单印花税的数额,以发行的实际对价为准。此类股票:进一步规定,在股票股息的情况下,按每股所代表的实际价值计算。”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76 条在此重新编号为第 175 条,并进一步修订如下:“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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